一、抄袭、剽窃与侵占
1.某大学教师李某抄袭、剽窃问题。李某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大量使用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撰写形成2023年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抄袭、剽窃他人基金项目申请书内容的问题,李某应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撤销李某2023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李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李某通报批评。
2.某大学教师钟某某等撤稿论文存在抄袭剽窃、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并在项目结题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钟某某等撤稿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第一作者钟某某将其作为审稿人评审的论文拒稿后,对该论文稍加修改投稿发表,并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其应对抄袭剽窃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负全部责任。此外,钟某某还将该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报告中,应对提供虚假信息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一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十八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撤销钟某某相关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给予钟某某通报批评。
3.某大学教师赵某在项目申报中抄袭问题。2023年6月,赵某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了2023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查,其申报书在主要指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等方面抄袭了其他已立项项目内容。科技部已依规终止了该项目评审程序,该项目未获资助。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和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等,禁止赵某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并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二、伪造或篡改图片、数据
4.某大学教师周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伪造篡改实验数据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周某某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涉事论文的实验部分由第一作者薛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作者对实验数据的真实性疏于审核,造成伪造篡改实验数据的客观结果,薛某和通讯作者周某某应对上述问题负责。此外,周某某将该论文列入基金项目申请书,还应对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一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13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撤销周某某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周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通报批评。
5.某大学教师乔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存在变造研究基础和图片造假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乔某某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乔某某在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存在变造研究基础和图片造假等问题,乔某某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二次会议(综合组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2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条,撤销乔某某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乔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乔某某通报批评。
三、买卖或代写代投论文
6.某大学教师张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代写代投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张某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组织开展了调查。经查,论文第一兼通讯作者张某委托第三方公司完成了上述论文的代写和代投,并在论文中标注了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还将此论文列入该项目的结题报告中。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八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张某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给予张某通报批评。
7.某大学教师张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代写代投、数据造假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张某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问题组织开展了调查。经查,论文通讯作者张某以实验外包的形式将一些病理样本和数据交给第三方公司,要求发表一篇标注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SCI论文,该论文除由第三方代写代投外,还存在数据造假的问题。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八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三十三条和《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张某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张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5年,给予张某通报批评。
四、一稿多投、重复发表
8.某研究所唐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篡改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并在项目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唐某某等发表的多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调查,上述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篡改数据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第一作者唐某某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此外,唐某某将涉事论文列入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答辩PPT中,还应对申请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的客观结果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撤销唐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3项,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唐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唐某某通报批评。其他责任人另行处理。
9.某大学教师申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申某某等发表的两篇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2篇论文存在重复发表,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的问题;还存在擅自标注他人科学基金项目、擅自将他人列为论文作者的问题,2篇论文的第一兼通讯作者申某某应对上述问题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3年第21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六项,取消申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申某某通报批评。
五、署名不实、擅自标注他人基金号
10.某大学教师陈某某冒用他人名义申报基金项目等不端行为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收到举报,反映陈某某在基金项目申请书中伪造3位校外人员许某某、丁某某、郭某某签名,通过弄虚作假获批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经调查核实,许某某、丁某某、郭某某3人为某大学特聘教授。陈某某在许某某、丁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2人名义、冒签2人姓名申报基金项目并在申请书中提供了相关虚假信息。郭某某对以其名义申报基金项目知情且授权代签姓名。经监督委员会五届三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自然科学基金委2019年第六次委务会议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决定撤销陈某某冒用许某某名义、冒签许某某姓名申报并获资助基金项目,撤销陈某某冒用丁某某名义、冒签丁某某姓名申报并获资助基金项目,追回上述2个项目已拨资金,取消陈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予陈某某通报批评。
11.某大学教师刘某某等发表的论文存在盗用他人基金项目号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并在调查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材料、干扰妨碍调查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刘某某等发表的论文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调查,该论文存在盗用他人基金项目号和未经同意使用他人署名等问题,第一作者刘某某对上述问题负责。此外,在调查过程中,刘某某伪造他人签名出具证明材料、骗取他人出具项目标注授权书并进行篡改,还应对伪造证据材料、干扰妨碍调查负责。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生命医学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参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一、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一、三项,取消刘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刘某某通报批评。
六、项目申请人履历等个人信息造假
12.某大学教师吴某某篡改身份信息违规申报基金项目的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吴某某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吴某某先后入职江苏某大学、广西某大学、上海某大学、广东某大学、福建某大学、重庆某大学等高校,在聘用期间通过篡改姓名和证件号码违规申报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均未获资助)。其中,2019年其同时申报了2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十三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第三十四条、《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二十八条、《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永久取消吴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给予吴某某通报批评。
13.某大学教师邓某某伪造项目组成员学位、职称和教育研究工作经历。经举报并经调查核实,邓某某2006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2007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将项目组成员于某某学位填写为“硕士”,实际为“学士”,学位信息虚假;2010年度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将项目组成员牛某某职称填写为“副教授”,学位填写成“博士”,实际分别为“助理实验师”和“硕士”,学位和职称信息虚假,并且编造牛某某的教育和研究工作经历。邓某某团队中还有4人共5份已获资助的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中均存在人员信息虚假且编造教育和研究工作经历的问题。邓某某作为科研团队及研究所负责人,对有关团队成员在申请书中学位、职称和履历信息虚假知情,负有疏于监管的责任。有关当事人指出申请书中提供虚假信息是邓某某授意所为。经2015年9月9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撤销邓某某已获资助项目,追回2010年度基金项目已拨资金,取消邓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资格4年,给予邓某某通报批评(团队其他成员的违规行为另案处理)。
七、评审专家违反评审行为规范
14.某大学教师赵某和某大学教师李某某严重违反评审专家行为的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赵某、李某某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中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在2020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通讯评审期间,赵某向李某某透露其为项目评审专家,在得知李某某为同一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评审专家后,多次向其索要评审意见,随后将其中四份作为自己的评审意见用于提交,严重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评审专家的行为规范要求。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1年第十三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资助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第十六条的规定,取消赵某项目评议、评审资格,永不聘任,给予赵某通报批评。决定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科学基金工作中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取消李某某项目评议、评审资格5年,给予李某某通报批评。
15.某大学教师徐某某违反评审专家回避要求的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徐某某涉嫌学术不端开展了调查。经查,徐某某于2016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在某大学担任含薪兼职教授,承担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但在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仍评审了该学院两位教师的申请书,违反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专家行为规范》中对评审专家的回避要求。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三次会议(综合专业委员会)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8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取消徐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资格5年,给予徐某某通报批评。
八、打探、打招呼、请托
16.某大学教师马某某和朱某某在项目评审期间存在请托、打招呼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马某某、朱某某等涉嫌学术不端开展调查。经查,马某某、朱某某在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二人分别自行拟定对其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书的“评审意见”,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给中间人,委托中间人转发给一位函评专家,后函评专家收到中间人微信发来的“函评意见”。马某某、朱某某存在请托、打招呼等行为,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撤销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马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马某某通报批评。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撤销朱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取消朱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3年,给予朱某某通报批评。
17.某大学教师宋某某在项目评审期间存在请托、打招呼等问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对宋某某涉嫌学术不端开展调查。经查,宋某某在2022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评审期间,向多位其猜测可能是评审专家的学者发送微信,请求对其申请的2022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给予关照,宋某某存在请托、打招呼行为,违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人和参与者科研诚信承诺书》。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五届十五次会议审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2022年第15次委务会议审定,决定依照《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科研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撤销宋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宋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2年,给予宋某某通报批评。
18.某大学教师孙某某在项目评审期间存在请托问题。2021年7月,孙某某在某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工作期间,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了2021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查,孙某某通过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搜集、分析潜在的评审专家信息并实施请托、“打招呼”,寻求对其申报项目予以关照。其中,某部委邵某某、某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某大学杨某某、某大学刘某某作为该项目评审专家,接到请托后未按规定向评审组织方报告,也未主动申请回避。某大学赵某某为孙某某实施请托提供了协助,并在科技部核查有关违规问题过程中,违规联系孙某某并透漏相关调查情况,妨碍调查核实工作。科技部已依规终止了该项目评审程序,该项目未获资助。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活动评审工作中请托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等,禁止孙某某7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禁止赵某某5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禁止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刘某某3年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上述人员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