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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来源:  作者:     日期:2024-12-26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和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进一步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完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制度,规范学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根据《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作为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的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抓好本单位师德失范问题的监测、预警和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与学校具有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教职员工以及学校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应将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决做到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有出现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将被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政治方向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日常生活中,出现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妄议中央、歪曲党的重大决策、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行。

(二)爱国守法

2.有违反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3.在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保缴纳、聘岗转岗、延迟退休、子女择校等方面以过激、非法的方式表达诉求,侮辱或威胁相关人员甚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毁坏财物的行为。

4.组织或参与非法集会、黄、赌、毒及传销等活动的行为。

(三)文化传播

5.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不当言论,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行为。

6.在校园内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邪教活动,以及有违反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教书育人

7.敷衍教学,违反教学纪律,或违反学校关于教师兼职行为相关管理规定,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8.在教学和科研过程中,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威胁实验室安全和师生安全或违背学术安全承诺的行为。

9.在教学过程中弄虚作假,有干扰或影响教学检查和教学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的行为。

(五)敬业爱生

10.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教育教学内容无关的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11.在教育教学及科研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或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的行为。

(六)学术诚信

12.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反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明知所指导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行为。

13.有意规避经费监管,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等行为。

14.伪造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编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学术及业绩成果的行为。

15.其他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

(七)公平诚信

16.在招生、招聘、推优、入党、保研、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学位评定、评优评奖、待遇贡献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恶意诋毁他人或侵占他人成果等行为。

17.在科研项目投标、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结题、人才申报等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及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或相关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行为。

18.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八)廉洁自律

19.索要或收受影响工作决策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或参加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

20.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21.擅自向学生收费、利用学生套取经费、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

(九)生活作风

22.与他人尤其是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或实施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等侵害他人或学生的行为。

23.出现语言粗俗或行为举止不当,有损教师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十)其他师德失范行为

24.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三章 监测与调查

第六条 学校各二级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进行监测,各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在本单位进行监测。师德失范问题(线索)简单或者属于苗头性问题的,所在单位应按照“三早”原则(早发现、早处置、早报告)积极应对,主动担当,及时处理,并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情况复杂需职能部门配合的,应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牵头进行分析研判,做出是否需要进一步核查的决定。

第七条 需要进一步进行核查的,根据问题性质和各部门职责划分,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核查。由上级转办、其他单位要求协办以及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线索,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及时协办、受理。牵头核查部门在工作报告中做出对情节和影响的认定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四章 认定与处理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统筹协调,根据核查情况,会同牵头核查部门等作出处理建议,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工作报告和相关核查材料,对师德失范行为的情节和影响轻重进行研究并最终认定,根据情节轻重或影响程度,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或处分建议,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给予处理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审定;决定给予处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规定提交学校审定。

(一)情节较轻或影响较轻

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况扣发涉事人员受到处理当年一定比例的年度绩效或降低其退休待遇;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或影响较重

在第(一)项的基础上,应当给予处分的,还应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给予政纪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三)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

在第(一)项和第(二)项的基础上,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于师德失范行为,司法机关率先给予违法处理的,学校须追加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十条 师德失范处理或处分决定通知书应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学校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分别书面送达所在二级单位和当事人本人,且须在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通知书中明确通报范围、对当事人开展批评教育、15个工作日书面反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等要求。处理或处分决定通知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处理期满后,由处理或处分决定下达部门根据当事人具体表现,作出延期建议或自动解除处理或处分。处理或处分解除后,取消职务或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资格。

第五章 复核与申诉

第十二条 当事人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应在处理或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提出复核申请,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逾期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申诉、复核期间不停止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通报与问责

第十三条 师德失范行为一经认定和处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不同,须及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文件、会议等形式进行通报。通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系室领导班子、系室教职工大会、教工党支部大会、二级单位领导班子、二级单位教授委员会、二级单位教职工大会、校学术委员会、全校党委书记(院长)工作会议等。

第十四条 学校在警示教育大会上将师德失范典型案例进行教育警示,引导教师以案为鉴。师德失范事件应在所在单位专题民主生活会上进行总结和反思。

第十五条 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有下列情形的,对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相关二级单位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学习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核实不力、处置方式不当、激化矛盾产生不良影响;

(四)已做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具体工作由党委组织部牵头实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学校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在西南交通大学学习工作期间发生的与学习、工作相关的师德失范行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师德失范问题查处过程中,依据相关规定落实回避和保密要求。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南交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西交党〔2019〕52号)同时废止。上级部门出台或调整相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按上级部门文件的规定执行。